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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 | 债权融资合规管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的合规要点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12 篇 原创
文 | 稼轩金融与资本市场中心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编者按:“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系列文章”第七篇之《债权融资合规管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的合规要点》,下期预告《债权融资合规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的合规分析》,请持续关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有企业发展面临更为复杂的融资环境。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根据自身的特点及资金持有状况,通过科学的决策,合规、灵活地运用多种债权融资模式,对于促进国有企业良性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及增值至关重要。按融资渠道的不同,债权融资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等。


具备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以下称“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参照本文的有关内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可遵循本文梳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作为发行人在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环节均合法合规,兼顾保护债券投资人利益和发行人自身在证券市场的诚信记录。



 公司债的基础规定

(一) 公司债的相关定义

本文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文梳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责任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与此同时,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三)发行决议程序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 发行债券的金额;

2. 发行方式;

3. 债券期限;

4. 募集资金的用途;

5.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四)公司债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应避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程序的合规要点


(一)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依照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2月26日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应避免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二)公司债券的储架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根据《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管理


(一)承销协议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在定价时,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注意相关禁止性行为,按照《管理办法》之规定,主要包含: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同时,发行人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也是需要避免的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见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另外,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二)资金用途的披露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三)发行人董事、高管的披露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依据《管理办法》之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直接申请披露。


(四)重大事件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一)受托管理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二)增信机制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等方式。


(三)争议解决机制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除上述规定以外,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时应注意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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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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